宿迁市信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索引号 014318511/2020-00015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信访局 公开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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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局各处室(中心)主办的以市信访局(市联席办)名义的发文须在文件末尾标注该文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局办公室进行核稿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对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办事指南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信访局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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