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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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信访工作条例》
索引号 014318511/2022-00010 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公开日期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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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信访工作条例》

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4月7日,《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厚植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让新时代信访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

“《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制度改革成果,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学习好贯彻好《条例》是捍卫‘两个确立’的重要举措,是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保障‘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赵居伦说,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为我市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夯实了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信访人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此外,《条例》还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既强化了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还强化了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同时,《条例》还强化了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不容忽视的是,《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更是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全面推进《条例》落地执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赵居伦说,下一步,我市将以《条例》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性,补短板、抓重点、创亮点、重监管、强调度、改作风,持续推动“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年”行动,全力实现创先争优总体目标,谱写新时代“春到上塘”信访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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