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信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索引号 014320291/2022-01493 分类 信息公开年报   电子政务    报告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公开日期 2017-02-27
文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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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编制。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本报告通过宿迁市门户网站和宿迁市信访局网站予以公布。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宿迁市信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宿迁市南湖路16号,邮政编码:223800,联系电话:0527-84368137电子邮箱:sqsxfj126.com)。

一、概述

2016年,在市政府办信息公开办的指导下,我局严格按照《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紧密结合信访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打造阳光信访新模式,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全年共发布或更新各类动态信息174条,其中,新闻类信息115条(含头条新闻、新闻聚焦、县区动态、法规宣传、经验交流等),制度文件8条,公告信息5条(含财政预决算信息2条),其他信息46条。

二、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由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局各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同时安排2名同志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业务工作。自今年下半年市信访局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以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做到有计划、有调研,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全局信息公开由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无单列下属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

2、建成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及时、主动、实用。根据上级信访部门规定,我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新闻发言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任;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为常设新闻发言人,具体抓。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业务考核,占6分,并纳入依法行政体系建设,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评议。信息发布前,做到及时沟通,协调一致。

二、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1、网站建设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市信访局公开模块,定期及时、准确、规范报送公开内容。出台《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公布受理依申请公开路径及渠道。公开各栏目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和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高效运作。

2、场所建设情况。局机要室设为信息公开共用场所,安排专人负责协助资料查询及设备维护。随着今后公开内容和依申请公开量的增加,场所建设还将作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形势需要和工作所需。

3、其他载体建设情况。做到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局党务政务公开栏、信访接待大厅、局网站等载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拓展公开渠道,开通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手机信访APP、宿迁信访公众号、宿迁信访头条号等新媒体宣传路径,及时公布法规政策、发布信访动态、回应群众关切。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情况。建立健全局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管理制度,局机关非涉秘类属主动公开的信息,确保在文件形成或修改完成10内,按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模块向社会发布和更新。发布和更新的信息全部做到归入类别准确、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2、依申请公开情况。在局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模块,发布《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公布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路径和现场受理渠道,公布邮寄申请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等。2016年,我局受理国家信访局委托协助办理依申请公开1件,做到所有材料及时按要求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上报,受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的充分认可。未接收或受理到不能当场答复、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需延长答复的依申请办理件。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任何费用。

3、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严格落实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做到及时按月报送登记表、信息或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主要领导参与市政府及本部门新闻发布会率100%办受理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共2件,其中人大建议1件、政协提案1件,主办1件、协办1件,内容涉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均严格按要求办理完成。

四、其他情况。

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被举报、投诉现象,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泄密现象,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诉讼情况,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应急事件情况,未发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由于信访部门属特殊岗位,工作内容多为涉秘,导致发布的公开信息偏少,在测评和考核中多处于劣势。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的要求,及时补齐工作短板,加强信息公开实务学习,进一步提升业务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能有更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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