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局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8〕101号)和全市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局机关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对本局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是本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和组织本局内部审计工作。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小组”)具体承担本局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同意,内审小组可以抽调下属事业单位内审人员或向社会中介购买审计服务,开展具体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处室或个人的干涉,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在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七条 内审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非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内部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非财务岗位人员兼任。内审小组负责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局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小组根据需要,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有涉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内审小组或内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内审小组履行下列审计监督职责:
(一)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三)物资采购及服务类采购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四)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五)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小组应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及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被审计对象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内审小组应该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局党组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内审小组应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局党组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由内审小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本局党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根据局党组对审计结果的研究意见及工作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整改结果;
(六)内审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七)内审小组及时将局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等资料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小组。
必要时,内审小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组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内审小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向局党组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本单位对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局党组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