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范围
1、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及活动的主要精神,并作出贯彻部署。
2、研究上级领导指示要求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
3、研究全局性工作规划、计划、总结以及督查考核等工作。4、研究部署全市信访阶段性重点工作。
5、研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务。
6、其他事项。
二、会议程序
1、时间安排。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月初或月末,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确定议题。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管或负责工作的开展情况,需提交行政办公会议协调推进的工作议题,经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
3、会议通知。行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各处室(中心)要提前2天报送,由办公室汇总分发给每位与会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
4、会议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5、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决定。
三、会议纪律
1、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2、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对会议形成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也可指派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根据需要定期听取落实情况汇报。
3、行政办公会议内容,未经批准可以公开时,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泄漏。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行政办公会议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