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群众立场,践行群众路线,把“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要求落到实处。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局党组集体领导和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党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党组议事决策,并按党组决策精神抓好分管工作落实。
5、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统筹协调,努力使党组的决策更加科学、贴合实际。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信访工作思路、重要部署以及重要改革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人员录用、调动、任免、推荐、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事项。
4、讨论决定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5、研究预算安排,审议决定重大资金支出事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等。
6、其他应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1、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相关处室(中心)填写《党组会议议题征集表》,报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列入会议安排方案后,应当及时反馈。
2、准备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3、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方案、文件、材料等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讨论事项明确,所提意见建议具体可行。
4、党组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2至3天前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提前送达。突出党组议事职责,根据需要安排列席人员。
5、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处室(中心)负责人先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6、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7、“三重一大”事项须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志参与监督,并于会后3日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8、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执行与纪律要求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落实。明确由相关处室负责的,一般由局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执行情况。党组会议内容,未经批准可以公开时,局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泄漏。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组议事决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