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局各处室(中心)主办的以市信访局(市联席办)名义的发文须在文件末尾标注该文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局办公室进行核稿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对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办事指南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信访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