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名称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总包单位应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等材料。
总包单位应在专用账户开设后将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案表、开户资料等凭证扫描至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包单位在同一设区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可以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作业工期6个月以下(含本数)的。
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规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包括总额和每期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总造价、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比例等,应不低于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比例;且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七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人工费用数额的,建设单位应自总包单位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追加拨付到位。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代发农民工工资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对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总包单位官网或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并自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总包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总包单位有无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意见后,书面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样本见附件3)。开户银行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手续。开户银行根据总包单位申请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等,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规划和建设,覆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工资支付等信息,支持国家、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相关工作,按照数据共享交换工作要求,逐步实现省、市、县级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十六条 各地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的指标数据,依托政务办、信用办等部门大数据汇集管理优势,集中获取企业欠费、欠税、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和举报投诉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细则施行前仍然在建但尚未备案的工程项目,应自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补备案,30日内已竣工的项目不再进行补备案。
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备案表(样本)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本)
3.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备案表(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地址
专用账户
名称
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时间
开户银行
地址 开户银行
联系人 姓名: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名称 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方式:
总包单位
名称 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方式:
劳资专管员 姓名:
联系方式:
以上情况属实。
总包单位盖章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修订使用
附件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局:
我单位承建的 公司(建设单位)的 项目(地址: )已于 年 月 日完工。该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克扣等情形,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 公示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如今后该项目仍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单位将积极妥善处理,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特此承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总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修订使用
附件3
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样本)
银行(开户银行):
单位(总包单位)在你行开设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因该项目已完工,该单位已依法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且公示期间无异议,并向我局出具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通知你行取消该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局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修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