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实施具体管理的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第八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七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九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征求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见附件2)。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3),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抬头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款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4.公示情况。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见附件4)。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人从事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包含工资保证金备案、使用、撤销等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储和备案手续。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自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和本保函正本原件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取款(付款)原因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
编号:
:(经办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承建的 项目(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
账号:
特此致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需求修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