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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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8511/2023-00041 分类 政策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公开日期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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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0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激发市场活力,助企纾困,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政策。统筹区域定位和需求,合理把控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及节奏,对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地块可采取带方案或监管协议挂牌的方式;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出让规模。支持开发企业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缩短退还竞买保证金的时间,挂牌活动结束后当天可以办理退还手续。在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签订后3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在一年内付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提升商品住宅品质。提高改善型住宅供地比例,支持开发企业在满足挂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高度的住宅产品。已公示未开工的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在方案通过审查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优化商业指标比例。在建住宅用地配建的商业用房尚未建设的,在开发项目容积率符合要求,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情况下,经审查批准后,可以优化商业指标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优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商品房“优质优价”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住建部门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落实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开发企业精准推送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房增值率不超过20%清算减免等政策。对于清算后需要退税的,及时通知开发企业办理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完善农房改善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试点。对农房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次,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范围,参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倍数由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调整为15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拓宽保障性房源筹集渠道。原则上不新建拆迁安置房,根据棚户区改造需求,可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积极盘活存量市场房源,对房地产去化周期偏长的项目可购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房票购房“房源信息库”,推进房票全城通兑,有效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八、推出房屋“换新购”服务。宿迁市房地产业协会联合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推出“换新购”服务,搭建“换新购”平台,新建商品住宅平台房源明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项目销售现场销售最低价。通过“优先卖、放心买”保底交易服务,缩短二手房出售和新房购买周期,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未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约定退还新建商品住宅认购金,充分发挥一二手房市场梯度消费和联动效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优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满足生活必需的供水、供电、供气条件下,各地住建部门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验收事项由开发企业出具承诺书,各验收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支持分期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的,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同期交付住宅的居住功能要求,可分期、分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鼓励开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等项目试点。支持开发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加装电梯、城市更新等项目试点,对发展业绩较好、试点项目较多的开发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扬。〔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一是东至宿新高速、新宿沭公路、杨舍路、学成路、宿新公路、宿新高速,南至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西至省道250连线处(宿城西路),北至骆马湖、新沂河;二是市洋河新区北至古黄河,西至经十二路,南至徐宿淮盐高速,东至金樽路。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1010日印发